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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环保署于2020年9月11日公布废塑料进出口的指引及管制,目的是要配合巴塞尔公约中修改于2021年1月1日在全球187国家及地区正式生效及执行条例的内容。

法例的精神是加强全球废塑料进出口管制,最终能够在对环境无害的前提下,符合环保法规要求,实现废塑料的循环回收再生,法例牵涉全球进出口国家,涉及废料源头、运输过程、出入口流程、加工流程、残余物管理等环节。

香港环保署根据本地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的"不受限制的废塑料",同巴塞尔公约附件九的B3011内未受污染废塑料一起看齐。《巴塞尔公约》附件九中的内容,列表中的塑料废物不受管制。回收公司或工厂需要向环保署申请废料入口,需要提交废塑料的出口国、图片、发货船公司等数据、废塑料的名称及所有数据、供应商数据并要获当地环保署的确认才可申请入口香港。
什么是"不受限制的废塑料"呢?一般而言是指可以直接加工同时不会做成环境污染,循环再造成的二次材料,可供做塑料制品使用。
被列入为危废塑料及混杂的塑料,"根据巴塞尔公约附件二中Y48及附件八的B3210"列入为"受限制的废塑料":香港环保署除了要有出口国的环保部门的通告"notification”外,另外必须是有资质的回收工厂才可申请此类的废料进口,这类工厂必须有环保的生产能力,并且能有效解决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、污水、噪音及残余废物的处理方案等。
环保署要核实工厂的能力,经过批准才可以进口。申请"受限制的废塑料"进口,进口许可证要缴费约1500美元一次付运及2300美元多次付运。